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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沈某某所有。2023年,沈某某在整理董某某遗留文件时,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董某某以个人名义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该股权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沈某某认为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董某某隐瞒该财产导致其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董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概括性处理,不应再行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股权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沈某某是否有权在离婚后主张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工商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股权持有情况及离婚时未分割的事实。董某某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及验资报告,主张股权来源为婚前财产。法院经审核书证,确认该股权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该特定财产达成豁免分割的合意,故认定其为遗漏的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为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董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沈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沈某某享有该股权50%的权益;三、驳回董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即使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处理的概括性条款,若未明确排除特定重大资产,且该资产在离婚时未被知晓或分割,仍应依法予以分割。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