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事宜。离婚后,周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周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麻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被告麻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如何公平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两名知情同事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该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且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麻某某虽出庭应诉,但仅口头抗辩,未提交有效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确认了该财产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商铺所有权归被告麻某某所有,被告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修复关系、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对处理离婚财产遗漏问题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