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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赵某某怀孕后,王某某因工作繁忙长期缺席家庭照料,并在赵某某孕晚期期间,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向该第三人转账大额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赵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赵某某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应支付损害赔偿及精神抚慰金;王某某辩称该款项为正常人情往来,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不应再行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医院孕检报告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自身处于哺乳期。被告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性质为赠与第三人的不当处分。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行为的认定标准,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已签署的情况下,若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涉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时,严格审查过错证据,体现了对弱势方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