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孙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周某某发现孙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郊区的公寓,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周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孙某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故拒绝分割。双方就公寓购买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产生重大争议,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公寓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孙某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适用兜底条款。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证据与协议条款的解释,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各自所有”兜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未在离婚时主张特定财产分割,且协议约定清晰,事后以遗漏财产为由起诉,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防止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