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胡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胡某某以“为子女利益暂代持”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且长期拖欠抚养费。冯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要求胡某某履行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补付拖欠费用。胡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实质为赠与,在过户前可撤销,且子女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应尊重其意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约定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内容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胡某某提交了个人财产证明及与子女的沟通记录,主张赠与撤销权。双方围绕协议性质、撤销权适用条件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涉案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登记手续,并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若胡某某未按期履行过户义务,需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约定具有人身与财产复合性质,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裁判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规范离婚协议履行、保障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