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黄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于某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回国手续。协议生效后,黄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办理子女回国及落户手续,导致于某独自承担抚养压力及行政障碍。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协助义务的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境外形成的离婚协议在国内执行阶段的效力认定及具体履行方式,涉及涉外家事纠纷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于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原件、抚养费支付记录缺失证明以及子女现状的视听资料(包括视频通话记录及生活影像),以证明黄某违约事实及子女随其生活的客观状态。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确认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于某申请执行请求,责令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于某办理子女回国及户籍登记相关手续;三、驳回于某其他执行申请事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境外形成的离婚协议在国内执行程序中可予认可与执行,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家事案件中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书面审理与视听资料证据的运用,提高了执行效率,为类似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