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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黄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某品牌古董手表,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黄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及全面核查家庭资产。现黄某主张该手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麻某承认持有该手表,但辩称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或赠与所得,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手表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黄某提交了购买发票、鉴定报告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手表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共同账户。麻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赠与协议作为抗辩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古董手表为夫妻共同财产;麻某同意将手表所有权转让给黄某,黄某向麻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促进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