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董某某在境外持有的某信托基金受益权。离婚后,曹某某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董某某辩称该信托权益属婚前个人财产且已放弃主张,并提交了境外律师出具的书面意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是否视为双方自愿放弃,以及涉外信托权益的可分割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境外证据认证及事实认定复杂,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曹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证明董某某在离婚谈判期间曾口头承认该信托权益存在并有意隐瞒。董某某则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法律文件。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与书面证据的印证关系,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遗漏财产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及撤诉权的行使。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对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的采信标准更为审慎,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