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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董某所有,曹某配合办理过户,剩余贷款由董某承担。然而,在董某支付曹某补偿款后,曹某以协议中“剩余贷款”表述不清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该房产实际价值远超预期,要求重新分割。董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属并责令曹某履行协助义务。双方对协议条款中债务承担范围的解释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具体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曹某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董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主要义务;曹某提交补充协议草案及沟通记录,主张原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协议条款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董某所有;二、曹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董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董某于办理变更登记当日向曹某支付剩余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内容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认定。对于条款表述不清的情形,法院倾向于维护协议稳定性,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对规范离婚协议签署及履行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