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王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王某提交了一段在李某车内拍摄的视听资料,显示李某与异性有亲密肢体接触。李某辩称该行为未构成法律规定的“同居”或“重婚”情形,且视听资料系偷拍,侵犯隐私权,不应作为认定过错的依据。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认定的条款解释存在争议,王某坚持认为该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提交了车内偷拍的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李某质证认为该证据来源非法,侵犯个人隐私,且内容不足以证明长期同居或重婚事实。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围绕《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适用条件进行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短暂的婚外亲密行为虽违背道德,但若未达到同居或重婚程度,且证据存在合法性争议,法院不予支持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隐私权保护与婚姻过错认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