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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刘某某抚养,焦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焦某某发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刘某某曾对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认为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的商铺。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证明被告隐匿财产的证据。被告刘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或已合法处分。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告焦某某分得该商铺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被告刘某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法院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协议中的不公,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