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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马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境外的房产,该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马某认为朱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因朱某婚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并主张朱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朱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转入审判程序。原告马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被告朱某提交了境外购房合同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房产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该房产确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位于境外的涉案房产,原告马某分得该房产价值的60%,被告朱某分得40%;二、驳回原告马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涉外因素,只要符合中国法律管辖,隐匿方仍应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对过错赔偿请求的审慎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充分性的严格要求,平衡了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的界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