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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黄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黄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周探视权一次。离婚后,黄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探视配合义务,多次以孩子生病、考试为由拒绝高某某探视,甚至变更居住地隐匿孩子行踪。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并责令黄某某协助履行。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实际行使障碍及协议履行问题,虽无暴力等特殊情节,但体现了协议离婚后情感疏离导致的履行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多次拒绝探视及变更住址未通知的事实。被告黄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成绩单,辩称孩子身心状况不适合探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探视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高某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二、被告黄某某不得以非正当理由阻碍原告行使探视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可诉性与强制执行力。法院通过细化探视时间与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为类似探视权受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强调父母不得以个人恩怨阻碍子女与另一方亲情联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