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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马某抚养,郭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郭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及马某名下的一处股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某辩称该财产已在离婚时口头约定归其所有,且郭某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郭某主张分割所得款项将用于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及教育投入,而马某则强调其独自承担抚养义务,财产归属应维持现状。双方对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未载明财产的认定及子女抚养安排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股权变更记录以及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该财产在离婚时未被分割且被告存在隐瞒行为。被告马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子女教育支出凭证,主张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以评估财产分割对子女生活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表明双方可能已达成私下和解或原告因证据不足放弃主张。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虽可诉请分割,但当事人应注重证据保全,且撤诉需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纠纷解决的灵活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