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博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博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匿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及对应的电子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蒋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博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蒋某已知悉账户存在,仅因金额较小未主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资金性质认定及是否构成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涉军婚姻背景下财产分割的特殊性与诚信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蒋某主要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理财平台交易记录截图及离婚协议文本,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行为。被告博某提交了个人财产来源说明及双方离婚前的聊天记录,主张该款项性质及原告知情权。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被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蒋某关于分割该笔遗漏存款本金及收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博某向原告支付相应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对认定“隐匿”行为至关重要,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遗漏财产公平分割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