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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马某全额承担。后债权人起诉朱某,法院判决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履行完毕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马某追偿,马某以协议条款表述模糊、未明确具体债务清单为由拒绝支付。朱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范围,涉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扫描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马某曾认可债务归属。马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经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及关联性,结合协议上下文,认定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电子数据在家事纠纷中的证据效力。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具体债务清单,避免后续争议,同时展示了法院对新型证据形式的审慎审查态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