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涉外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缔结婚姻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杨某某抚养,陈某某享有探视权。回国后,杨某某未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且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导致陈某某无法行使探视权。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并强制执行探视安排。本案涉及涉外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子女抚养权的实际执行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境外形成的离婚协议在国内司法程序中的执行力及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交了境外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杨某某阻碍探视的事实;杨某某则提交子女生活状况照片及学校证明,主张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在国内执行中的审查标准,强调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严格审查抚养权变更或探视权受阻的证据。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程序正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