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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协议办理离婚并约定财产归胡某某所有,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曾某某发现胡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存在效力瑕疵。曾某某遂以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依据离婚协议中隐含的赔偿条款及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涉及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执行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胡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赔偿条款已随婚姻关系解除而失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双方规避债务的证据链,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曾某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令胡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曾某某的其他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且家庭暴力过错不因离婚形式而豁免。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保护无过错方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