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累累,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公司全部股权及名下房产归被告徐某某所有,债务由张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张某某继续参与公司管理。2022年,债权人起诉后,张某某发现徐某某利用该离婚协议转移资产,导致其无力清偿债务。张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共同居住的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生活关系,且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被告徐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电子证据链条,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三、驳回被告徐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司法实践将穿透表面形式,依据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认定行为效力,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