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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周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周某系现役军人。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陆某所有,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作为对陆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权的补偿。协议签订后,周某以部队任务繁忙为由,长期拖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陆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有效,并判令周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催告周某配合过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周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核,确认《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生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有效;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陆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规则。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只要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配偶有权依据协议主张财产权益,法院应依法支持非军人一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婚姻契约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