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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0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仅对国内房产及存款进行了分割,未提及吴某某在境外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权。2023年,曾某某发现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巨额分红,遂以吴某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吴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境外资产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境外股权登记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分红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该资产为婚后所得。被告吴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该股权归属个人。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以及离婚协议签署时双方对境外资产知情程度的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境外股权分红款的一半;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不能当然免除对未披露重大共同财产的分割义务,特别是涉及涉外资产时,当事人负有更高的披露义务。裁判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