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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个人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隐匿巨额股票收益,并在离婚前通过频繁转账至亲属账户的方式转移资金。曾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主张胡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胡某某辩称该资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正常理财收益,否认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券交易记录及亲属账户资金往来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胡某某提交了部分理财合同及亲属间借款协议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审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财产隐匿行为中的关键证据作用。裁判体现了对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