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股票账户收益归女方所有”。离婚后,陈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协议签署时的静态资产,而杨某某认为包含后续动态增值收益。双方就“股票账户收益”是否涵盖婚姻存续期间至离婚登记日期间的资本利得产生分歧。陈某某诉请法院确认收益归属,杨某某抗辩协议表述模糊,应作有利于财产分割公平性的解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在涉及金融资产时的具体解释边界,涉及隐私且未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证券账户历史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股票账户在离婚前的增值情况。被告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本意仅为分割现有持仓。双方围绕电子数据所反映的资产变动时间线与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解释的复杂性。在涉及股票等浮动资产时,明确“收益”的时间节点与范围至关重要。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细化条款,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减少后续争议,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