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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董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董某某此前并不知情。董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董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商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董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该财产在离婚时未被分割且处于隐匿状态。被告王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及权属变更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及再次调解,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双方关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被告存在隐匿财产嫌疑,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