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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1年,江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陆某某曾私自录制其承认隐匿银行存款的录音,并据此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陆某某辩称该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江某某主张该财产未在离婚时分割,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陆某某返还相应份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视听资料秘密录制情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陆某某承认隐匿存款的录音文件作为核心证据,陆某某质证认为该证据来源非法,应予排除。法院组织双方对录音真实性及形成过程进行质证,并调取相关银行流水佐证。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该笔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某某向原告江某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陆某某的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同时,对于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只要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作为认定隐匿财产事实的证据,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