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虚假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为规避乙对境外债权人的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乙无力偿债,债权人丙申请强制执行乙名下财产,发现其已无可供执行资产。丙遂以第三人身份起诉,主张甲乙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甲在受赠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境外债权凭证、乙的资产转移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甲乙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被告甲、乙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涉外离婚中利用“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明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债权人有权撤销或确认无效。此案例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否则将面临财产被追回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