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隐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23年,原告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被告曾向其展示过该账户余额的录音,遂主张该款项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被告承认该账户存在,但辩称资金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教育,且原告早已知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未分割的隐匿财产是否应纳入重新分割范围,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一段视听资料,内容为被告在离婚前承认账户内有大额存款的对话录音,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供子女学费单据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银行账户内剩余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款项50%的折价款;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探望权事宜达成一致,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财产隐匿事实中的证据效力。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隐私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