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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未提及某处房产。2023年,吴某发现该房产登记在谢某名下,遂起诉要求分割。审理中查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吴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声明“无其他共同财产”。此外,吴某提交证人证言称谢某曾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精神受损,故主张多分财产。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财产状况却未主张,视为对权利的处分。所谓家暴证据不足,且与财产分割无直接法律关联,故吴某要求重新分割遗漏财产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转入正式庭审。原告吴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主张该情节影响财产分割比例。被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已就财产问题达成终局性约定。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原告在签署协议时的主观状态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声明的法律效力,强调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尽审慎义务。同时指出,若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家暴等法定过错情节,不能仅凭单方主张突破既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