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曹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2023年,董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曹某名下位于某国的一处房产及其对应的抵押贷款债务。董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曹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笔贷款虽以曹某名义签署,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董某诉请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确认该笔债务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曹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债务亦为其个人债务,拒绝分割与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涉外因素及事实较为清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董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贷款合同,证明婚后共同出资及债务用途;曹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贷款资金流向证明,主张债务用于其个人商业经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同意将房产折价补偿款的一半支付给董某;2. 涉案抵押贷款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违约责任。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遗漏财产及债务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共同债务。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为类似涉外离婚财产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