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陆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陆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焦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放弃其他所有潜在权益。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陆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证明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被告焦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商铺购买合同,主张资金来源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鉴定,并调取了相关银行交易记录,以查明财产真实来源及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涉案商铺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原告陆某某享有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二、驳回原告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曾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一方能证明存在隐匿行为,法院仍可依申请重新分割。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如实披露财产,隐匿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