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逃避冯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周某某,债务由冯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冯某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周某某发现冯某某恶意转移资产。周某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认为冯某某以虚假离婚方式恶意逃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及周某某合法权益,构成重大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证明及债权人追债文书作为物证和书证。冯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背景及财产处置的合理性,认定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对配偶权益的侵害性质,确立了在此类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婚姻家庭的诚信基础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