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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彭某需一次性支付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哺乳期抚养费共计2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彭某在签署协议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且擅自转移名下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彭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协议违约的双重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亲子鉴定报告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彭某过错及违约事实。彭某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彭某未履行义务的证据链,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李某部分诉请,判令被告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共计15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一方过错情形下,法院对协议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