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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胡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位于某地的商铺租金债权及相应存款,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胡某某主张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鉴于胡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债务承担存在争议,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漏财产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主张因张某某隐匿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同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收益鉴定意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的事实及价值。被告张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隐匿故意。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遗漏财产的存在及其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的商铺租金债权及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鉴于被告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对该部分财产由原告胡某某分得百分之七十,被告张某某分得百分之三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离婚协议约定已分割完毕”但实际存在遗漏财产的情形。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方少分财产,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