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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但需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后因感情破裂,黄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立即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子女成年后过户”条款的解释:黄某主张该条款仅为履行期限约定,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赵某则认为该条款附有条件,若子女未成年或双方未就抚养达成一致,协议未生效。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争议,且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不公开,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主张协议已生效。被告赵某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及双方关于抚养权的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履行条件未成就。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询问了双方对子女抚养的实际安排情况。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展示了诉前调解与不公开审理在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隐私及促进和谐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