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朱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江某某所有,朱某某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朱某某以协议中“房产”定义不明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该房产包含附属车位,要求重新分割。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协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及家庭暴力背景下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朱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效力。朱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房产价值及车位权属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分割显失公平。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江某某办理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应优先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家暴证据,确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对类似涉家暴离婚财产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