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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周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周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周某过错导致离婚,周某需向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婚后周某长期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彭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彭某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周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但承认家暴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过错赔偿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医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报警记录,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周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认可家暴事实但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鉴定意见客观有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其婚前自愿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这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平正义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