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张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非军人)与被告张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并于民政局备案。后张某未按约清偿债权人债务,债权人起诉于某,于某被迫代为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张某追偿。张某辩称该债务实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且因服役期间收入受限,无力独自承担,主张重新划分债务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还款收据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已代为清偿事实。被告张某提交服役期间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开销记录,主张债务性质及履行能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效力及实际履行能力进行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某承担的条款有效;二、鉴于张某目前经济状况,张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某代为清偿款项的50%,剩余50%债务由张某分期两年内还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相关精神在调解中的体现)。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夫妻双方的内部约束力,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亦需尊重意思自治。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平衡了债权保护与军人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