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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黄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黄某支付朱某过错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黄某未按期支付款项,亦拒绝配合过户,朱某遂诉至法院。朱某主张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协议履行争议,核心在于确认过错事实及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境外公证认证文件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违约事实。被告黄某质证时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未收到款项系因朱某未配合过户,且主张过错认定证据不足。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强调,即便存在书面协议,若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或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仅凭协议本身不足以支持高额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事案件中实质正义与证据规则的严格把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