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人韩某的债务清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焦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焦某承担,韩某获得全部资产。后韩某起诉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焦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已明确约定由焦某独自承担,韩某无权干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以逃避对外债务的行为效力,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及债权人撤销权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及财产转移事实。焦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离婚前后的财产变动异常性及债务发生时间,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韩某与焦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焦某独自承担、韩某不承担共同债务的条款;二、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与焦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否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