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韩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婚后共同经营生意,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焦某某保留全部资产,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焦某某遂起诉韩某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过错行为,要求韩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是否构成法定离婚过错及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虽办理离婚登记但实质未解除同居关系,且韩某某存在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韩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双方自愿协商以规避行政限制,非恶意逃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确认了“假离婚真逃债”的事实情节。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二、韩某某自愿向焦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处理婚姻财产与债务时,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