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军人)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郭某某。2023年,张某某发现离婚前郭某某隐匿了一笔由其父母继承的存款,该笔款项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张某某主张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继承所得,要求重新分割。郭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受赠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析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的事实。被告郭某某提交了受赠协议电子数据,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继承事实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某同意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该笔存款总额的50%作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就该项遗漏财产再无其他争议,原告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继承所得等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隐匿财产行为的规制,以及通过调解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