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2022年,马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大额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李某某辩称协议已生效且马某某知晓财产状况,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以及李某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是否影响既定的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李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条款清晰且马某某当时未提出异议。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及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马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便存在一方隐匿财产行为,若另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未尽审慎义务或明确放弃追索权,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对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设置了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