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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某某,存款平分,但未提及沈某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离婚后,沈某某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累计收益达50万元,遂起诉要求分割。陈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及分割,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理财合同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陈某某名下相关账户信息。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资金流向具有特定用途。双方围绕“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形成的时间节点及来源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沈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理财收益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沈某某分得25万元;三、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某某支付上述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分割。裁判体现了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成果的尊重,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因遗漏导致后续诉讼,同时保障了弱势方的财产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