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曹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方可办理过户登记;在此期间,由直接抚养方居住使用,另一方享有探视权。离婚后,蒋某主张该条款实质为附期限的赠与,认为在子女未成年期间,为保障其居住权益,曹某应配合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至子女名下或提供担保,否则视为违约。曹某则辩称协议明确约定“年满十八周岁后过户”,该期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避免未成年子女直接持有房产带来的管理风险,故拒绝提前过户。双方因条款解释产生分歧,蒋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房屋现状照片,主张被告阻碍子女权益实现;被告曹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房屋贷款结清证明,强调协议文字表述的明确性。双方围绕“附期限赠与”与“居住权保障”的法律性质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蒋某要求提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及过户时间的条款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暂不过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财产安排,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严格依约履行,不得随意以“保护子女”为由单方变更约定,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