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高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豪车,该车辆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高某某主张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黄某某辩称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购买,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车辆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应当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共同账户。被告黄某某提交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主张车辆为其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婚前购买的确凿证据。双方围绕车辆权属及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判令被告黄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行为不仅导致财产重新分割,还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