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博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双方就商铺价值及分割比例产生分歧,博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且因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具有特殊敏感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初步证据。被告对隐匿事实无异议,但对商铺现值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鉴定意见。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双方就分割比例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双方已达成私下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涉及恶意隐匿财产,但原告自愿撤诉,法院依法准许,彰显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全面披露资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