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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吴某某承担。离婚后,曹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曹某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吴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重新分割财产。吴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且曹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债务存在,系故意隐瞒。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离婚时曹某某处于哺乳期,情绪焦虑,未仔细核查全部财务明细,现因债权人起诉曹某某而引发追偿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第三人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吴某某提交了个人消费账单,主张款项用于个人娱乐。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离婚时是否知情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实际受益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披露债务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严格审查资金用途,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债务人能证明系个人挥霍,则不支持追偿。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债务,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