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周某某,存款归李某某。2023年,周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将一笔50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并隐匿,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周某某认为该行为构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李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合法投资收益,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款项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亲属转账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及隐匿事实。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理财合同及离婚前的对账单,主张款项来源合法且原告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强调,主张对方隐匿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且被恶意转移。若证据不足以证明隐匿故意或财产性质,将承担败诉后果,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稳定性的维护及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