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王某全额承担,李某无需分担。然而,王某未按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遂起诉李某,李某在代为清偿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其垫付的款项并确认债务归属。王某辩称该债务系李某签字确认的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李某存在过错,不应由其独自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范围及家庭暴力背景下债务分担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以证明债务形成及家暴事实;被告王某提交了债权人催款函及双方签字的借条,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围绕离婚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家暴情节对债务分担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家庭暴力情节,虽驳回原告追偿请求,但提示当事人在处理共同债务时应严格区分内外效力,受害人可通过另行主张损害赔偿来维护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实质保护与对交易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