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黄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黄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赵某,存款平分。2023年,赵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50万元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且该款项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赵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行为,要求重新分割。黄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佐证。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笔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赵某提交主要证据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黄某在离婚前突击转账。黄某质证称录音系偷录,不具合法性,且转账凭证显示收款方为其母亲,主张系家庭内部往来。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转账时间的关联性,组织双方对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向赵某支付该笔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被告黄某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对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体现了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